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、商標權及著作權等,早期分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及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分別掌管。民國88年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,專利權、商標權及著作權等業務即劃歸該局掌管。我國於87年至89年被美國列入一般觀察名單;90年至93年被美國列入優先觀察名單;94年至97年被美國列入一般觀察名單。為彰顯政府杜絕盜版、仿冒決心,行政院自91年即核定「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計畫」,由經濟部統籌,協調各部會分工執行,行政院並於93111核定「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納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實施計畫」,將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法制化。本署為協助查緝盜版、仿冒工作,配合訂定「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實施計畫」,要求於各警察機關配合加強查緝,執行成果斐然,美國已於98117日 公布年度「特別301條款」不定期檢討結果,將我國自「一般觀察名單」除名,顯示我國對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決心與成果,已獲國際肯定,有助國際形象之建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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